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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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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4 12:30:00 | By: 橘子 ] |
| 如果,我发生什么事,那大家应该知道是哪伙人干的吧 。开玩笑啦,应该不会有这么恶劣的事。我宁愿相信那也许只是个有贪念、行为有点偏差的年轻人。
看网上这么热闹,还是有些感慨想说,但大家注意,这不是新闻稿。
不少网友攻击我的理由是,我似乎去否定了整个医疗行业,我又挑起了整个医患矛盾。其实我从来没有这个意思。我的家人里就有医生,我深知在中国当医生的苦和累,所以一直以来,我非常尊敬每一位兢兢业业、紧守清贫的医生。
在中国当医生真的很不容易。
他们上大学拿文凭,要比其他专业多花一年到两年。我们在大学混日子的时候,他们绝大多数人在图书馆霸位,因为他们的课程要比我们艰涩、重要很多。
他们开始当医生。
当上主治(相当于中级职称)之前,他们每一位都要当住院总值班医生一年。这意味着他或她整整一年除了星期天,每天24小时都要在医院里值班。就是说,年轻的他们在那整整一年只能休息52天,其他所有时间都是医院的“囚徒”,是不能离开医院范围的。
而除了那一年,他们平常的工作时间远远要比一般的职业长,我的家人值一个班就是28小时,而4-6天就得值一次,平日8小时,一有突发重病人又得通宵回去加班。大家可以算算看,相比普通人一周40个小时的工作,他们的沉重很多很多。
再说收入。年轻医生的收入比不上一个刚入职的公务员,也许有些医生收入高些,但那只是很小的一部分,绝大多数医生都清贫一生。特别是对比国外的医生,他们的收入低太多太多。
还有压力。治病救人马虎不得,一点小差错都可能被放得很大,所以他们每一天都像在走钢丝。另外,中国医患关系一直很敏感,毕竟这是生命最后一条防线,再加上确实有一小小部分不怎么样的医生(任何职业都不可能全是精英),所以他们受指责的机会很多。
但我要说的,这些不意味着一名医生收病人的房子是可以的,是正常的。
我先假定那个年轻人说老太太送他房子的事情是真的。
可是,以目前的证据看它不是一个遗嘱赠与。在老太太还活着的时候,在住院的时候,那个房子已经过了户,医生把户口都迁入了那套房子。
即使医生凭专业知识判断老太太确实不久于人世了,可是医患关系正在进行时,可以收病人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吗?如果可以,那是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送呢?
其实关于“偷公章私盖卖药”的事,一个星期前我就知道了。可就是那时候,我毅然把追踪报道给暂停了。同时,我还告诉那个年轻人有这个事情。报社和我,都希望他好好想想自己的人生路,好好想想整个事件的性质和解决方法。我们也希望事情能往更好的方面发展。
有人说这是隐私,这是翻旧帐。我要说的是,他前后所在的两家医院都是国营的非盈利性医院,他都是公职人员,他的一系列行为都是在执行医生职责时进行的事情,是“公”行为。而且两件事相隔才一年多一点。
这个年轻人真是医务人员队伍的特例。他的医疗技术算不错,他对病人的服务态度也好,可是,医生是一个需要很高道德操守的职业,它是人类对生命可以守住的最后底线,即使医疗体制对医生很不公平,即使收入无法平衡医生职业价值,我们可以抱怨,我们可以呼吁,可是,我们都绝对无法放弃对医生道德操守的期许,医生自己也不可以。
如果那真是送的,也只能说这个年轻人收下的那一刻,他不准备当医生了。
就像我在第一篇博客里说的,不能动贪念,“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对一名医生更是这样。你选择了这个职业,也就选择了要成为一个高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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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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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4-11 22:20:00 | By: 豆豆(游客) ] |
大家也别太心急,“狼”终究是“狼”,逃不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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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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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2-27 5:11:00 | By: Classmate(游客) ] |
Linjie, Good job! I am proud to be your high school classmate. H. Liu from U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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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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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2-24 10:37:00 | By: 勇者(游客) ] |
说不定这段时间林记者被调到娱乐版写艳照门连续报道去了,哪有空回应中央电视台和广大读者呢?看来羊城晚报"医患房产交易疑云"连续报道和这个记者博客没法再写下去了.难道要记者同志象cgx那样公开认错道歉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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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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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2-21 10:46:00 | By: 再道(游客) ] |
是否“白拿”归根到底是法律上和警察所能处理和鉴别的事! 吴陈指出的就是在和谐社会中一般公民(包括记者、池医生、黄姨和她的亲戚朋友等等)所要遵循的基本为人处事的态度! 关键是在此事件中,人为的用一般理解常识去“有意”激起特殊情景下产生出“违反常理道德”的民愤!去相互谩骂,象文革时期那样:自以为能“打倒”一帮人就可以涨另一帮人的“威风”! 这样永远也进入不了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和谐社会! 就应该去更多的讨论甚至争议法律在此特殊情况下要增加什么样的可操作性条款,去完善公民的社会中能有更好的相处相助环境! 而不是靠一帮“思想品德高尚”的人去打倒另一帮人“思想品德低劣”的人,让另一帮人“永世不得翻身”才罢休!?---如此“热闹”一番,什么结果也没有,只是成为谩骂嬉戏的饭后娱乐! 以下引用豆豆(游客)在2008-2-16 13:32:00发表的评论: 以下引用吴陈(游客)在2008-1-25 19:58:00发表的评论: 用舆论争遗产,道理何在? --给《羊城晚报》编辑部的公开信
最近,广州媒体关于所谓“医患房产交易疑团”的事件报道很是吸引眼球,社会上、网上充斥着大量的意见,可谓是议论纷纷人声沸腾。基于我们对这个事件的若干当事人都有一定的了解(我们家的老人住在同处),因而对其中有些问题特别是法律的缺席我们感到困惑和不安。特意在此提出郑重的质疑。 为方便讨论,我们不妨回到事件发生的开始。2007年11月24日,老人黄玲在位于广州市的广东省第二中医院白云分院老人公寓逝世,享年80 岁。这时,老人的亲属及老人的挂靠单位中国新闻社广东分社发现原来属于老人名下的房产已由遗嘱转至她生前的医生池医生名下。围绕这份遗产的争夺于是就开始了。贵报一记者于12月24日率先并全程披露此事及挖掘各种幕后消息。 从网上的反应看到,通过该记者提出的一系列“疑点”,公众相信当事人池医生通过使用欺骗甚至盗窃和伪造的手法,获得黄玲老人的授权,得到房产之后又令她至死。随着“疑点”的增多,逐渐人言沸腾,黑心医生、黑心医院之骂声不绝于耳,司法机关没有对此立案查办被指责为收受了贿赂,池医生是否被逮捕法办成了考验政府反贪反腐公信力的重要标志。 纵观海内外,遗产争执事件数不胜数,而象这一事件不是诉诸法律而是诉诸舆论,实在是闻所未闻。法庭是一个严肃公平的场所,争执双方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立场,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司法人员,可以通过双方的陈述,界定事实真相。如此通过传媒诉诸大众“进行审判”的做法,可以认为完全是无法无天。一般大众只能凭常理判断是非,但是单凭常理不但不能概括每一件特....... quote] 吴陈说了一大堆,为何偏不提池响峰白拿了黄玲房子,还要向她借钱交税一事?池响峰的这一行为叫人如何相信他? 令人作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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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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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2-16 14:27:00 | By: 老读者(游客) ] |
一个一争的事实是:池响峰确实拿了高龄病人的房子,他拿了就不清白了,拿了就不是好人了。 池响峰,你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择手段,难怪被人称为“人渣”、狼医生了。可悲啊! “只拿该拿的,一定要拿得正当!”所有善良的人们,都请记住这句话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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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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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2-16 13:32:00 | By: 豆豆(游客) ] |
 以下引用吴陈(游客)在2008-1-25 19:58:00发表的评论: 用舆论争遗产,道理何在? --给《羊城晚报》编辑部的公开信
最近,广州媒体关于所谓“医患房产交易疑团”的事件报道很是吸引眼球,社会上、网上充斥着大量的意见,可谓是议论纷纷人声沸腾。基于我们对这个事件的若干当事人都有一定的了解(我们家的老人住在同处),因而对其中有些问题特别是法律的缺席我们感到困惑和不安。特意在此提出郑重的质疑。 为方便讨论,我们不妨回到事件发生的开始。2007年11月24日,老人黄玲在位于广州市的广东省第二中医院白云分院老人公寓逝世,享年80 岁。这时,老人的亲属及老人的挂靠单位中国新闻社广东分社发现原来属于老人名下的房产已由遗嘱转至她生前的医生池医生名下。围绕这份遗产的争夺于是就开始了。贵报一记者于12月24日率先并全程披露此事及挖掘各种幕后消息。 从网上的反应看到,通过该记者提出的一系列“疑点”,公众相信当事人池医生通过使用欺骗甚至盗窃和伪造的手法,获得黄玲老人的授权,得到房产之后又令她至死。随着“疑点”的增多,逐渐人言沸腾,黑心医生、黑心医院之骂声不绝于耳,司法机关没有对此立案查办被指责为收受了贿赂,池医生是否被逮捕法办成了考验政府反贪反腐公信力的重要标志。 纵观海内外,遗产争执事件数不胜数,而象这一事件不是诉诸法律而是诉诸舆论,实在是闻所未闻。法庭是一个严肃公平的场所,争执双方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立场,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司法人员,可以通过双方的陈述,界定事实真相。如此通过传媒诉诸大众“进行审判”的做法,可以认为完全是无法无天。一般大众只能凭常理判断是非,但是单凭常理不但不能概括每一件特殊的事件,甚至还会步入歧途。晚报记者首先通过提出“疑点”定下诱导方向,再利用“常理”入手,使公众通过“疑问”-“嫌疑”-“有问题”-“罪过”等一步一步地把结论导向一个特定的方向。比如在该记者提出的疑点四中提出:“每次交谈都避开护工,之前交易情况老太单位、儿子、外甥全不知情”,就隐含了“没有问题的交谈都不避开人”、“交易情况理应让单位、儿子、外甥知情”这样的“常理”。其实,两人之间的正常交谈并非一定要对第三者敞开,这本来也是一个常理这就不多说了。再说,黄老太的家庭情况也是非常特殊。她虽然有若干血缘上的亲人,他们似乎近在咫尺实际上却宛如远在天涯,这几个月来,生活在她身边的人都以为她是个孤独的老人,所以她实际上是一个孤独的老人。从2007年4月住入老年公寓到逝世,她的外甥只来看过她一次,她有一个十八年没见过面的儿子,只有在她去世前数月,在池医生的努力帮助下才得以相见一面。至于单位,她本来就不是中新社广东分社的人,只是因为她要从北京迁回广州才挂靠上。从这些特殊情况看,她处理房产时并不按照“常理”也符合逻辑,无点可疑。网上有不少人认为房产只会遗传给自己的亲人,这是唯一的常理。但是只要看一看香港的龚心茹遗产案,我们就会知道这种认识是如何的片面。 值得注意的是,晚报记者自公开整个事件以来,不恰当地暴露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严重侵犯他人的隐私,这与一个有良好法律道德的舆论单位应做的事相距甚远。 更为严重的是,晚报记者通过对黄玲老人的死因和遗嘱的真伪提出质疑,强烈地暗示指老人可能人为至死而且遗嘱经过修改或伪造。这种暗示到了大众脑里,就形成了老人是被注射而死以及遗嘱是假的这样的结论。“杀人越货”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指控,绝对应该由司法机关处理,一般大众包括记者都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资源作出判断。晚报记者这种越俎代庖的做法结果是使公众舆论向有利于自己方面升温。 并且也不知是什么驱使记者,揪住该事件不放,连篇累牍地主观臆想加“深挖出”的“报道材料”,把原本并不难搞清楚的问题,变得“全民参与”的一锅浆糊,而当事的医生可以说完全陷入了“舆论的暴力”之中。是的,作为局外人的我们都不明白,为什么当逃兵,吸毒的人都可以当选总统,而作为一个普通的医生,他只是努力地做着他自己的工作的时候,因为一个小小的意外,就落得如此处境。当事人池医生的困惑与茫然更是可想而知了。 非常明显,池医生面对的是一场不公平的斗争。对着这一个又一个的“疑点”,当事人池医生不能清楚完整表达自己的立场,也不能有效地为自己辩护,在舆论的压力下,他多次修改自己的叙述,而这恰恰给了公众一个口实:他没有诚信,因而是有罪的。舆论的天平注定要远远偏离他。 在这个遗产争执的同时进行还有另一个事项,是对当事人池医生展开的道德谴责。我们坚信,对任何人和事,在充分细致的技术性分析完成之前,绝对不应作任何上纲上线的结论。对任何人的道德批判不能超越法律的基础。记者的责任在于报道事实,澄清事实,不是选用事实,更没有权力离开法律作道德审判。我们已经步入法制社会以法治国的时代,特别应该这样。 这个事件的其中一个争议点,是医生接受了老人的房产,是同接受“红包”一样,而且数目巨大。遗赠是否等同红包,这将是一个长期争议的议题。我们认为,这与“红包”是不一样的,因为这反映了完全不同的两种人际关系。“红包”是获得某种服务的特殊交换代价,往往在获得此种服务之前约定完成;遗赠则常常反映了临终者对接受者的信任与赞赏,并且接受者事先并没有期待得到赠与。我们身在海外对此类事情常有所闻。在这个事件中有亲身体验的人都知道,黄玲老太太不是一个容易服侍的人,是池医生使她终于安定了下来,乖乖地吃药、接受治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她把房产遗赠给池医生并非毫无逻辑。面对慷慨的赠与,高风亮节的人可能会婉拒,而接受的人也不等于道德败坏的人。我们希望所有的人都是高尚的人纯粹的人,但不能要求每一个人都是这样的人。 有的人从“动机”来贬低池医生曾经提供过的良好医疗服务。池医生曾经向所有的住院老人都提供了良好的医疗服务,要说有动机的话,那他只是一个守株待兔的傻瓜。“动机”是一个人的内心世界,世界上有谁能够真正洞穿人家的内心?即使他真的有什么动机,那批评者们何不模仿一下,找个孤苦零丁的老人,体贴地照顾他,使他幸福地度过晚年?到时要是天上真的给你掉下一个大馅饼,全世界的人都一定支持你! 我们以上的一些文字表达了我们对到目前为止的整个“医患房产交易”事件的质疑,也提出了一些有人不屑报道的事实。我们希望公众传媒至少在这种民事问题上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在法律判定一个人有错之前,不要认定他就是有错。摧毁一个人很容易,要好人重新做回好人很难。尤其在当前建造和谐社会的时候,如果不是从实际出发去报道、分析问题,而是以我们或者可以称之为“病态”的心理去“履行职责”将会是极其有害的。 此信将同时发给其它若干传媒结构。
曾经的广州市居民 吴筱玲,陈大宁 15 Wallcliffe Court Wattle Grove NSW 2173 Australia idlingding@gmail.com 吴陈说了一大堆,为何偏不提池响峰白拿了黄玲房子,还要向她借钱交税一事?池响峰的这一行为叫人如何相信他? 令人作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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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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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2-6 18:00:00 | By: 米米(游客) ] |
 朋友们 2008年 恭....喜......发....财 顺...........※...........顺 顺.........新年快乐.........顺 顺..........................顺 顺........万事如意........顺 顺.....................顺 顺....好运相随....顺 [※万事兴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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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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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2-3 16:15:00 | By: 再道(游客) ] |
虽然“常理”讲出来人人都晓得,正是因为个人经历环境的不同,就会将常理感受到的东西用“歪理”来看待理解了! 因此站在别人各种不同经历环境中看问题,就会将各种各类的歪理常理“相会”或是“相交”在常理周围的“分布点”上――回归常理!! 当然经历不是“听说”的,“悟性”感受也不是一点就能通的! 加上当今如此浮躁的社会环境,人们被拥挤在如此小的“车厢”内,常理的“绅士风度”和歪理的“博到就得到”同时“点缀”着各路风情! 这就是当下的“流行曲”和网上的精彩点击率! 毕竟在常理环境下,贪心的小人和高明的记者都逃脱不了这个被“点缀”了各路风情的诱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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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常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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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2-2 12:31:00 | By: 吴陈(游客) ] |
关于常理 我们在公开信中曾指出,一般大众只能用常理进行判断,我们也举了两个例子来说明。从网上留言的情况来看,也能看出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有一位老人家说到,我们老年人尽管也盼望亲情和良好照顾,但是最重要的是要有钱傍身(大意)。我们觉得这当然也是常情常理,这种想法应该得到尊重。然而这毕竟是他自己的想法,怎么就能断定黄玲老太太也一定这么想呢? 我们说的常理是指那些限于个人经验的推理逻辑。随着个人经验的不同,常理会有不同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样的说法。它在对事件进行判断时有很大的片面性。 《庄子。人世间》中有这么一则寓言,说的是一个名叫石的匠人看见一棵栎树,觉得它的材质既不能作船,又不能作棺,也不能作用具,还不能作门,全无用场,所以颇有鄙视之情。栎树托梦告诉石匠人说,正是我不能被制作成这些器物,所以得以保全了下来,开枝散叶,得享高龄,此中奥秘你不懂而已。石匠人一梦醒来,感慨地说,我用常理来了解它实在是离真理太远了。 曾经看见在拥挤的公共汽车上,有两个人因为互相碰撞而吵了起来。一个说你起“包争”撞我,另一个说我要站稳是这样的啦你嫌挤坐的士去;就这样你一句我一句你来我往一吵就是几十分钟,结果是不欢而散,心跳加速血压升高,白白摧毁自己无数细胞。这样的吵架除了当事人没有良好的礼让道德以外,还因为过分固执自己所认识的所谓“常理”:一个认为有人为了要站个好位子就一定会想办法把别人赶走,用“手争”顶就是一个这样的办法;另一个认为,有人只是讨厌人家挤,故此千方百计地找茬子诋毁人家。其实这两个人要是都能换个想法,设身处地地从另外一个人的角度想一想,那就完全用不着吵那么一架。比如这样想一想,人家也许真的是站不稳,动了一下,我应该稍微闪一闪身子帮助他站好;或者这样想一想,我也许真的在无意中撞痛了对方了,应该向人家道歉。 又比如,“既然我是在理的,那我绝对不让步”,或者“如果我让步了,那就意味着我认错了”这样的想法也是一些人心里的常理,正是在这种心理影响下,那两个吵架的人一吵就没完,要不是其中一个到站了必须下车,要不然的话事态会发展到什么地步真的难以预料。 所以“换个想法”实在是帮助我们自己跳出常理束缚,获得更大视野的好方法。说到这里,就要说一说某些留言上提到的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了。事实上,陪审团制度的设计就有排除陪审员固执常理并鼓励多角度思考的机制。首先,在陪审员选择方面就排除了那些对某类相关问题持固定观点的人;接着,陪审员的工作是要聆听所有事实证据与控辩双方的所有观点;第三,陪审员应该不受媒体的影响,所以在审判期间他们不能接触那些涉及相关案件的媒体,甚至必须要与外界隔离,而媒体也受到限制,不能对案件的细节和当事人进行讨论;第四,法庭聆讯结束时,法官会提出指导意见。尽管这样,陪审团还是不能避免因条件限制而作出错误的判决。 其实,对于象池医生这样的事件,我们没有必要一开始就说定他有没有做错,我们首先是要把事实全部弄清楚,疑点是更多更深入调查的开始,而不是推理与结论的开始。我们质疑晚报记者的,就是这样一个做法。遗憾的是,当我们写出我们的质疑时,事情已经发生了约一个月,各种各样的推理与结论也已经广泛流传,而疑点则仍然是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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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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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31 10:39:00 | By: 再道(游客) ] |
网络精彩! 在于“坚持!坚持!再坚持!!”! 何奈对错!对错!再对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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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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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6 21:08:00 | By: 在何方(游客) ] |
还是那句话,尽管把事情做好,公道自在人心。 网络是复杂的,其背后代表了谁,谁又出于何目的,难以考究。贵在坚持,问心无愧。 要求别人客观,首先自己不能主观。 人在什么时候会说谎,为何说谎呢,谎言改动一下就真的变事实了吗?是很值得思考的问题。 侧面赞扬的媒体就是正义的,侧面批评的就是邪恶的?报喜不报忧看来还是传统。“国字头”媒体的报道就叫“真相大白”,地方媒体就叫“制造假相”?是“官大一级压死人”,还是主观偏好? 向警方说明了“真实情况”就是警方不立案的原因?当时人自己说的就是“真实情况”?警方就是凭嫌疑人说的来确定立不立案?不知是要替国家感到悲哀,还是应该对持此言论的个人感到无奈。 大学教授说的就是真理吗?哦,对,是真理,记得前段时间某电视剧在周一上班高峰期于广州主干道取景,造成严重大堵车,数以万计的人上班迟到,中X大学某教授也说那是应该的、合理的,剧组拍摄等同于国家领导人出行。请众多当天受累的市民记住,教授的话是不会有错的。同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上海社会大学教授”的话也是正确的。 用舆论争遗产,道理何在?是啊,道理何在?靠舆论就能去争?要法院何用?是高估了媒体,还是低估了法院? “遗赠”?这是谁给定的性?法院不是不受理吗?为何个别人就私自给定了性?尔后把私自定性当事实抨击媒体报道失实,标榜自己的客观公正。孰不知一切理据皆基于私自的定性。 遗赠与红包。即使是遗赠,那也应该在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在遗赠人在世时发生。病人在世,且在接受医疗服务,此时过户房产就是等同收受红包。不论有任何前提,其行为效果都只能是这种性质。 没违法不等于没违规,没违法只违规就能如某些朋友说的那样“我们希望所有的人都是高尚的人纯粹的人,但不能要求每一个人都是这样的人”,从而不需要受处罚?看来“饶幸”心理不是没有原因的,希望领导们不要如此才好。 论感情好就能收受财物?不能说不行,得看环境、身份等等情况,特殊关系就只能说“不”。哪个行贿的和受贿的会跟别人说他们关系不好?肯定都说是铁打的关系,如此就能说“行”?上海富豪周某行贿某领导,房产还说是“借给他住”的呢,感觉奇怪,为何不弄个“遗嘱”玩玩,按照某些人的说法,这绝对可以定为“遗赠”的呀。 言论啊,忌讳前后矛盾,前言喊法律,后言耍感情,最后以一套自相矛盾的理论要求这要求那,看了是挺可笑的。 要求家属承认房产是送的,就可以归还遗嘱和房产,是在利诱?为何利诱?曾经高举的“遵从老人家遗愿”的旗帜,此刻放倒了?是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该拿起的时候不犹豫,该放下的时候不含糊。对房产,可以理解,人性嘛。可对遗嘱,遗嘱是给谁的?迟了不说,还需要谈条件?还是引用陈大导演的话:“人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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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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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6 13:55:00 | By: 精灵(游客) ] |
 以下引用勇者(游客)在2008-1-25 20:08:00发表的评论: 林记者,很抱歉我又发帖骚扰你了.请问你看了中央电视台12频道大家看法"房产疑云"的三天报道吗?你认为它具体、详实、客观、公正吗?如果这事最终没有经过法庭,中央电视台这样权威的媒体的报道,事情也应由此真相大白了吧。 你大可不必理会我一个普通读者和你的约定.劝你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牢记一个记者客观,公正,以善待人的良好职业道德,写完你那未完的追踪报道,对当事人和广大读者有个好的交待吧.知错能改,我们会更尊重你和贵报的. 请问你连续看那么多天羊城晚报的报道,你认为它具体、详实、客观、公正吗——我相信你从不认为羊城晚报具体、详实,客观、公正。为什么呢?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以后只要经过中央电视台报道过的事情都是真相大白,而就此否定地方媒体、记者的正确性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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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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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5 20:08:00 | By: 勇者(游客) ] |
林记者,很抱歉我又发帖骚扰你了.请问你看了中央电视台12频道大家看法"房产疑云"的三天报道吗?你认为它具体、详实、客观、公正吗?如果这事最终没有经过法庭,中央电视台这样权威的媒体的报道,事情也应由此真相大白了吧。 你大可不必理会我一个普通读者和你的约定.劝你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牢记一个记者客观,公正,以善待人的良好职业道德,写完你那未完的追踪报道,对当事人和广大读者有个好的交待吧.知错能改,我们会更尊重你和贵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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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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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5 19:58:00 | By: 吴陈(游客) ] |
用舆论争遗产,道理何在? --给《羊城晚报》编辑部的公开信 最近,广州媒体关于所谓“医患房产交易疑团”的事件报道很是吸引眼球,社会上、网上充斥着大量的意见,可谓是议论纷纷人声沸腾。基于我们对这个事件的若干当事人都有一定的了解(我们家的老人住在同处),因而对其中有些问题特别是法律的缺席我们感到困惑和不安。特意在此提出郑重的质疑。 为方便讨论,我们不妨回到事件发生的开始。2007年11月24日,老人黄玲在位于广州市的广东省第二中医院白云分院老人公寓逝世,享年80 岁。这时,老人的亲属及老人的挂靠单位中国新闻社广东分社发现原来属于老人名下的房产已由遗嘱转至她生前的医生池医生名下。围绕这份遗产的争夺于是就开始了。贵报一记者于12月24日率先并全程披露此事及挖掘各种幕后消息。 从网上的反应看到,通过该记者提出的一系列“疑点”,公众相信当事人池医生通过使用欺骗甚至盗窃和伪造的手法,获得黄玲老人的授权,得到房产之后又令她至死。随着“疑点”的增多,逐渐人言沸腾,黑心医生、黑心医院之骂声不绝于耳,司法机关没有对此立案查办被指责为收受了贿赂,池医生是否被逮捕法办成了考验政府反贪反腐公信力的重要标志。 纵观海内外,遗产争执事件数不胜数,而象这一事件不是诉诸法律而是诉诸舆论,实在是闻所未闻。法庭是一个严肃公平的场所,争执双方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立场,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司法人员,可以通过双方的陈述,界定事实真相。如此通过传媒诉诸大众“进行审判”的做法,可以认为完全是无法无天。一般大众只能凭常理判断是非,但是单凭常理不但不能概括每一件特殊的事件,甚至还会步入歧途。晚报记者首先通过提出“疑点”定下诱导方向,再利用“常理”入手,使公众通过“疑问”-“嫌疑”-“有问题”-“罪过”等一步一步地把结论导向一个特定的方向。比如在该记者提出的疑点四中提出:“每次交谈都避开护工,之前交易情况老太单位、儿子、外甥全不知情”,就隐含了“没有问题的交谈都不避开人”、“交易情况理应让单位、儿子、外甥知情”这样的“常理”。其实,两人之间的正常交谈并非一定要对第三者敞开,这本来也是一个常理这就不多说了。再说,黄老太的家庭情况也是非常特殊。她虽然有若干血缘上的亲人,他们似乎近在咫尺实际上却宛如远在天涯,这几个月来,生活在她身边的人都以为她是个孤独的老人,所以她实际上是一个孤独的老人。从2007年4月住入老年公寓到逝世,她的外甥只来看过她一次,她有一个十八年没见过面的儿子,只有在她去世前数月,在池医生的努力帮助下才得以相见一面。至于单位,她本来就不是中新社广东分社的人,只是因为她要从北京迁回广州才挂靠上。从这些特殊情况看,她处理房产时并不按照“常理”也符合逻辑,无点可疑。网上有不少人认为房产只会遗传给自己的亲人,这是唯一的常理。但是只要看一看香港的龚心茹遗产案,我们就会知道这种认识是如何的片面。 值得注意的是,晚报记者自公开整个事件以来,不恰当地暴露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严重侵犯他人的隐私,这与一个有良好法律道德的舆论单位应做的事相距甚远。 更为严重的是,晚报记者通过对黄玲老人的死因和遗嘱的真伪提出质疑,强烈地暗示指老人可能人为至死而且遗嘱经过修改或伪造。这种暗示到了大众脑里,就形成了老人是被注射而死以及遗嘱是假的这样的结论。“杀人越货”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指控,绝对应该由司法机关处理,一般大众包括记者都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资源作出判断。晚报记者这种越俎代庖的做法结果是使公众舆论向有利于自己方面升温。 并且也不知是什么驱使记者,揪住该事件不放,连篇累牍地主观臆想加“深挖出”的“报道材料”,把原本并不难搞清楚的问题,变得“全民参与”的一锅浆糊,而当事的医生可以说完全陷入了“舆论的暴力”之中。是的,作为局外人的我们都不明白,为什么当逃兵,吸毒的人都可以当选总统,而作为一个普通的医生,他只是努力地做着他自己的工作的时候,因为一个小小的意外,就落得如此处境。当事人池医生的困惑与茫然更是可想而知了。 非常明显,池医生面对的是一场不公平的斗争。对着这一个又一个的“疑点”,当事人池医生不能清楚完整表达自己的立场,也不能有效地为自己辩护,在舆论的压力下,他多次修改自己的叙述,而这恰恰给了公众一个口实:他没有诚信,因而是有罪的。舆论的天平注定要远远偏离他。 在这个遗产争执的同时进行还有另一个事项,是对当事人池医生展开的道德谴责。我们坚信,对任何人和事,在充分细致的技术性分析完成之前,绝对不应作任何上纲上线的结论。对任何人的道德批判不能超越法律的基础。记者的责任在于报道事实,澄清事实,不是选用事实,更没有权力离开法律作道德审判。我们已经步入法制社会以法治国的时代,特别应该这样。 这个事件的其中一个争议点,是医生接受了老人的房产,是同接受“红包”一样,而且数目巨大。遗赠是否等同红包,这将是一个长期争议的议题。我们认为,这与“红包”是不一样的,因为这反映了完全不同的两种人际关系。“红包”是获得某种服务的特殊交换代价,往往在获得此种服务之前约定完成;遗赠则常常反映了临终者对接受者的信任与赞赏,并且接受者事先并没有期待得到赠与。我们身在海外对此类事情常有所闻。在这个事件中有亲身体验的人都知道,黄玲老太太不是一个容易服侍的人,是池医生使她终于安定了下来,乖乖地吃药、接受治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她把房产遗赠给池医生并非毫无逻辑。面对慷慨的赠与,高风亮节的人可能会婉拒,而接受的人也不等于道德败坏的人。我们希望所有的人都是高尚的人纯粹的人,但不能要求每一个人都是这样的人。 有的人从“动机”来贬低池医生曾经提供过的良好医疗服务。池医生曾经向所有的住院老人都提供了良好的医疗服务,要说有动机的话,那他只是一个守株待兔的傻瓜。“动机”是一个人的内心世界,世界上有谁能够真正洞穿人家的内心?即使他真的有什么动机,那批评者们何不模仿一下,找个孤苦零丁的老人,体贴地照顾他,使他幸福地度过晚年?到时要是天上真的给你掉下一个大馅饼,全世界的人都一定支持你! 我们以上的一些文字表达了我们对到目前为止的整个“医患房产交易”事件的质疑,也提出了一些有人不屑报道的事实。我们希望公众传媒至少在这种民事问题上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在法律判定一个人有错之前,不要认定他就是有错。摧毁一个人很容易,要好人重新做回好人很难。尤其在当前建造和谐社会的时候,如果不是从实际出发去报道、分析问题,而是以我们或者可以称之为“病态”的心理去“履行职责”将会是极其有害的。 此信将同时发给其它若干传媒结构。 曾经的广州市居民 吴筱玲,陈大宁 15 Wallcliffe Court Wattle Grove NSW 2173 Australia idlingding@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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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相大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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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5 15:34:00 | By: 老鬼(游客) ] |
本周,中央电视台12频道用三天时间连续报道了黄玲的事。当事人均在镜头前出现。央视的报道,具体 、详实、客观、生动。事情也由此真相大白。 根据央视调查(该调查与羊城晚报记者的采访,在时间上是同步的),由于池响峰七个月的热情照顾 ,黄老太决定将房子赠给他。为了不给他添麻烦,也是根据房屋中介的建议,黄老太亲自“导演”了“买 卖”的情节。 池响峰面对镜头坦言:自己当时未能抵住贪念,接受了老人的馈赠。后来单位调查此事时,也未及时 做如实汇报。老人逝后,其子、甥及中新社向派出所报案,池响峰立即向警方说明了真实情况(这便是警 方不立案的原因)。 在央视记者镜头前,多位黄老太的病友、池响峰的同事,都认为池响峰对黄老太非常好。连那位“举 报”池往黄老太臀部打了两针的护工也说,黄老太把池响峰视为“儿子”。 央视的报道中,也有黄老太之子说池“谋房害命”的场面。池响峰所在医院表示,池对黄的治疗,符 合医疗程序。 黄老太的一位年逾八旬的朋友说,她相信黄老太是真心要将房子送给池响峰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认为,池响峰接受赠予合法。 上海社会大学教授认为,不要忽视池响峰对黄老太七个月的情同母子的关怀照顾。对十多年孤身一人 生活的黄老太来说,生命最后一段路途的亲情弥为珍贵。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能接受“血亲继承”,却 不愿接受非血亲继承。他认为,社会要尊重黄老太的遗愿。 令人遗憾的是,记者应该也早已知晓上述事实,却不但没有及时披露,反而先后在报纸上抛出了池某 当年犯错误的隐私以及所谓“疑点”。据此,本人难以相信记者的善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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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致老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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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8 21:43:00 | By: 豆豆(游客) ] |
老鬼,你真可怜!你已无药可救了,你还是速速返回你的鬼界去吧,别在人间丢人显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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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老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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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8 20:45:00 | By: 在何方(游客) ] |
Re:老鬼 一、池某的人格咋不受尊重呢?谁不尊重他呀?是你吗?别告诉大家是记者哦~~~~记者写了什么不尊重池某的话呀?你举举例啊,别学“勇者”造谣哦~~~ 二、“对黄老太臀部打两针一事”是事件里的点滴哦~~~,咋变成了“故意登出”呀~~~如实客观报道是记者的本分,你难道要记者隐瞒不报道?如此说来你是希望记者欺骗大众喽?记者如实报道,如何损害池某人身权利呀?不明白~~~不明白~~~ 三、将池某过去的错误登出,你不觉得该错误的性质跟此事件性质相似?隐私问题“米米”同志已说了,我也就不再多说了。只说两样东西:1、案底,咋就不能作为参考;2、日本不是在公元1945年投降了吗,咋就不少国家不断“重新翻出”呢。 四、池某是否有犯罪我不知道,但你咋就说池某的过错没有确实证据呢?医生收受病患财物就是一种过错(你不会不知道吧,是该学学法规了),房产都已经在他名下了,房管局都有登记,这不是确实证据?你敢说房管局造假!!! 五、就你那些“问题”,大把人能“赐教”于你~~~不需劳烦记者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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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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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8 20:39:00 | By: xs(游客) ] |
听听老鬼的比喻:你小学二年级时偷看女同学小便(打比方),被老师批评,要是此事当你四五十岁见诸报端. 池的一伙人素质怎么就这么低. 林记者,别理会这种人,池一年多前犯的错,根本不是这类东西可以比喻.老鬼应该是池很亲近的人,连他都承认池干了这种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事. 说穿了,池就是一个贪心,并且为了这种贪心可以不择手段的人,所以他可以去偷公章,可以骗病人钱,可以以目前还不知道是什么手段的方法占有了病人70万的房子(老鬼,所谓的定性,这个无可争议的,池就是拿了病人的房子,不过,你这种人可能连这个也不认). 林记者,鬼是最怕阳光的.这些人因为心虚只好也只会在这里谩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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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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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8 19:48:00 | By: 米米(游客) ] |
 以下引用老鬼(游客)在2008-1-18 18:06:00发表的评论: 复YY(游客):你自然是懂法的,我不懂,所以才请记者赐教。什么叫“隐私”,请先翻翻辞典。公民确有其事的事件,未必都可以见报。你小学二年级时偷看女同学小便(打比方),被老师批评,要是此事当你四五十岁见诸报端,你想想,会有什么社会效果?你的写真照片,自然是真实的,能随便给人看吗……凡事皆有度。别忘了,池某还未定性。况且,当年的“错误”,已被单位处理。 关于隐私的概念,学界通说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 从隐私的自然性可以推知,自然人基于个人利益可能产生某种违反甚至严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隐私。从隐私的客观性可以推知,特定自然人可能存在部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的隐私。在整体性的市民生活中,总括的隐私内容中必然包含有违反甚至严重违反法律或公共道德的部分。对其中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的隐私,国家和社会就必然要对其予以否定性的评价。这部分隐私在被揭露出来之前,隐私主体的通常心态是不敢将其公之于众。而那些不违背法律或道德,或只违背一般道德的行为即法不调整的行为,或只违背程序法或低价位的法规、规章、办法、细则的轻微违法行为,以及一般违规行为,均看作是自然人的自然权利。至于隐私的主体行使这些自然权利的内容、方式,一般交由道德法庭去评判。 隐私权属绝对权,神圣不可侵犯。但这并不表示隐私权应当保护的范围不受任何限制。特定身份主体,特定场合隐私权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这是在关注个体利益的同时兼顾整体利益的需要。这些限制包括:官员应公开其收入及财产状况,私生活作风应受大众监督;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与案情有关的生活经历、通信、身体、居所必须接受调查、询问或搜查;征兵时一切适龄应征青年的身体资讯、器官,必须接受检查;其他公众人物如影星、歌星的身体资讯、生活经历、生活习惯等情况可以适当公开;媒体在报道具有社会价值的事件时可以涉及某些个人隐私,但应尽力避免,必须批露的应考虑批露的后果及采取减少危害结果的措施。在以上情况下,个人资讯与公共利益相关,因而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为隐私的内容,也就无所谓隐私权的行使和保护。 新闻报道与个人隐私发生冲突。 (1)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在现实中,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法律应当准许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和活动公之于众。在新闻采访和报道中,涉及他人隐私时,如果能够证明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为抗辩事由。特别是对一些违反法律和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国外称之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进行采访报道时,就是因为这种采访和报道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而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2)公众关切与知情权原则。公众关切又可以称作为“合理公众兴趣”。而所谓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这一概念的含义最初是指民众享有了解政府以及官员的情报、信息的权利,现在则一般采用广义的理解,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的权利,不仅包括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利,还包括了解自己的事务以及合理正当感兴趣的他人事务的权利。新闻媒体的职责就是将社会已经发生的和正在发生的真实的事实,告知公众,以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和知情权。因此这一原则的含义就是,如果新闻媒体报道的出发点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报道内容属于公众关切之内容,并且没有超出合理正当的范围,就不应当认为是侵权。美国有很多这样的判例,例如:某男青年因涉嫌偷窃而被警察逮捕,当地电视台摄下了被捕时的情况并播放,后来这个男青年被释放,警察局承认捕错了人,由此引发隐私权诉讼。但法庭驳回了原告,因为原告未能举证说明这个事情是严重不合理的、莫须有的、冒犯性的侵害隐私。法庭指出:此案发生在酒吧,原告处在公众知晓的事件之中,被告有权对此事加以报道。虽然这与原告意愿相反,纯属非意愿性,但仍可报道。上述判例确定的公众关切、知情权与隐私权界限的原则,有一定借鉴参考意义。 (3)公职人员和公众人物隐私克减原则。公职人员(国外一般称为政府官员或公众官员)、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克减,是世界各国处理新闻采访报道与隐私权冲突问题的一项普遍原则。笔者认为尽管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我国。所谓公职人员,包括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和企事业单位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公职人员的候选人也在这一范围之内。有学者认为,不同种类或不同级别的官员,对其隐私权的限制应当有所区别,对于级别高、权力大的官员,其隐私权应作较多限制,对于级别低、权力小的官员,其隐私权应作相对少的限制。受限制的范围,取决于隐私与其所履行的职务和公共利益的关系。有学者还建议,对于公职人员的亲近人物,如高级官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秘书、司机等身边工作人员,其隐私权也要相应受到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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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 YY(游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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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8 18:06:00 | By: 老鬼(游客) ] |
复YY(游客):你自然是懂法的,我不懂,所以才请记者赐教。什么叫“隐私”,请先翻翻辞典。公民确有其事的事件,未必都可以见报。你小学二年级时偷看女同学小便(打比方),被老师批评,要是此事当你四五十岁见诸报端,你想想,会有什么社会效果?你的写真照片,自然是真实的,能随便给人看吗……凡事皆有度。别忘了,池某还未定性。况且,当年的“错误”,已被单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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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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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8 16:23:00 | By: YY(游客) ] |
看吧,记者普了半天法,这些个鬼根本听不进去,也不学习,就会鬼叫。 池医生偷公章卖假药的怎么会是隐私呢?那是医生的职务行为,记者已经说得很明白,有点学习精神的翻翻法律就知道了,但这些鬼人就会栽赃,用意很明显。 学点法吧,学点逻辑吧,听听记者的苦口婆心吧,一群这样素质的人围绕着池,可想他会变成什么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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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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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8 15:29:00 | By: 米米(游客) ] |
 以下引用老鬼(游客)在2008-1-18 14:15:00发表的评论: 既然“我有时想,怎么会有人对这件事如此关注的情况下一点都不去研究相关法律,所以有点手痒引导一下普普法……”可见,记者乃懂法之人。那么,请问,犯人尚且有人权,为何池某的人格不受尊敬? 故意将对黄老太臀部打两针一事登出,引起众多对池某“谋房杀人”的怀疑,这对池某的人身权利有没有损害?将已经组织处理的池某过去的错误重新翻出,这是不是暴露他人隐私?即使池某对待黄老太房子的做法,存在过错(甚至犯罪嫌疑),但在没有确实证据之前,你连续发表倾向性如此明显的报道,这会不会有损害他人名誉之嫌? 你既有“普普法”的“手痒”,也请赐教一二。 池医生不是否认存在这个你所说的过去的错误吗?你替他承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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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记者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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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8 14:15:00 | By: 老鬼(游客) ] |
既然“我有时想,怎么会有人对这件事如此关注的情况下一点都不去研究相关法律,所以有点手痒引导一下普普法……”可见,记者乃懂法之人。那么,请问,犯人尚且有人权,为何池某的人格不受尊敬? 故意将对黄老太臀部打两针一事登出,引起众多对池某“谋房杀人”的怀疑,这对池某的人身权利有没有损害?将已经组织处理的池某过去的错误重新翻出,这是不是暴露他人隐私?即使池某对待黄老太房子的做法,存在过错(甚至犯罪嫌疑),但在没有确实证据之前,你连续发表倾向性如此明显的报道,这会不会有损害他人名誉之嫌? 你既有“普普法”的“手痒”,也请赐教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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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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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7 17:58:00 | By: 在何方(游客) ] |
Re:勇者 孩子,无知、肤浅不可怕,怕的是把它当学识拿出来招摇,不再发帖倒是个明智的选择。 相信记者同志不会稀罕什么道歉,更不必约定什么时间了。不论事情结果如何,记者都会客观如实把它呈现在大家眼前,现在在报道,以后也会报道,何来“表态”之说? 有一点我想代记者告诉你,估计记者同志也会同意吧:希望你能多学习法律法规,提高逻辑思考能力,时间就不要约定了,当然是越快越好! 此外,造谣是很卑劣的行经,是否该自我检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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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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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6 22:57:00 | By: 勇者(游客) ] |
林记者,既然你决定不再回帖了,我也决定不再发帖了,因为在博客和媒体上,你们永远是强者,我作为一个读者能令你回帖已万分荣幸,怎么可能辩得赢你? 我相信,事实自有公论,我们耐心等待吧,如果将来有正式的官方消息出来,判决房子不是合法赠与,池医生必需归还房子,或是池医生涉及诈骗,我愿在你的博客和金羊网上向你正式作出道歉.我们相约一个时间,半年,一年或是更长时间都可以,好吗? 如果万一到时没有这个结果,你能给我们读者和池医生一点小小的公开表态吗?我相信你作为一个大报的记者,肯定有比我们普通读者更宽广的胸怀吧,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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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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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6 21:45:00 | By: 在何方(游客) ] |
呵呵,记者同志,何必跟“小孩儿”浪费口舌,尽管把事做好吧,公道自在人心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 谢谢.无他,冷落这个博很久,为金羊博客聚聚人气  . 我有时想,怎么会有人对这件事如此关注的情况下一点都不去研究相关法律,所以有点手痒引导一下普普法. 没有关系,每个人难免都会站在自己立场看问题,我们就是在争论中不断学习不断进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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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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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6 21:28:00 | By: 小小(游客) ] |
真的,既然池响峰的支持者不懂法,也不愿意去学法,只会无理取闹,狼狈为奸,我们就没有必要再和他们讨论什么了.我们只需静观事变,默默的支持林记者就是了.我们要对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满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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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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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6 10:07:00 | By: 非儿(游客) ] |
 以下引用勇者(游客)在2008-1-15 23:38:00发表的评论: 林记者,再次感谢你回帖给我,如果你能与我们读者如此公平的对话,我们绝对会理性的. 现在,房产证是池医生的名字,家属要拿回房子,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件事,上了法庭,遗嘱赠与是否存在,是否真实自有定论.如同英国老太赠遗产给华裔夫妇一样,最后不是法律说了算吗. 现在我提出异议的就是,你林记者从一开始就把自己看做正义和法律的化身,"目前的证据遗嘱赠与不存在,即使那份所谓的遗嘱真实,它不符合法律要件",这是你说的,还说没定性.你不是法官,池医生为什么一定要向你出示什么新证据,为什么一定要向你坦白从宽.媒体和记者成了执法者,对一个人作道德上的审判,说句俗话就是把一个人搞臭谈何容易,这正是我和一些网友对你作为记者职业道德质疑的理由. 我不懂法律可以,你作为一个大报记者不熟悉法律就说不过去了,希望你能冷静地思考这一问题,谢谢. 林记者只是说明遗嘱赠予不符合法律要件,并没有把这件事情去定性,请不要混淆视听。如果说定性是你觉得记者定性了,是你觉得认为,不要把你的想法强加给其他人。作为林记者是忠实、中肯的报道事情的前后发展,并不如你所说的做一个执法者,只有你觉得对方的真实报道给你压力了,无法承受的压力了,你才会认为记者是执法者。至于池医生为什么要出示证据,我想这个时候池医生更希望有个媒体能跳出来证明他是无辜清白的,他绝对乐意出示证据。他可以不出示啊,压箱底吧~活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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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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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6 9:54:00 | By: 非儿(游客) ] |
 以下引用勇者(游客)在2008-1-15 23:38:00发表的评论: 林记者,再次感谢你回帖给我,如果你能与我们读者如此公平的对话,我们绝对会理性的. 现在,房产证是池医生的名字,家属要拿回房子,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件事,上了法庭,遗嘱赠与是否存在,是否真实自有定论.如同英国老太赠遗产给华裔夫妇一样,最后不是法律说了算吗. 现在我提出异议的就是,你林记者从一开始就把自己看做正义和法律的化身,"目前的证据遗嘱赠与不存在,即使那份所谓的遗嘱真实,它不符合法律要件",这是你说的,还说没定性.你不是法官,池医生为什么一定要向你出示什么新证据,为什么一定要向你坦白从宽.媒体和记者成了执法者,对一个人作道德上的审判,说句俗话就是把一个人搞臭谈何容易,这正是我和一些网友对你作为记者职业道德质疑的理由. 我不懂法律可以,你作为一个大报记者不熟悉法律就说不过去了,希望你能冷静地思考这一问题,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 、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 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 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 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 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我也不懂法律,但是我支持林记者的说法!这些法律条款都是我从网上搜索出来的,从中我实在看不出来池医生现在提供的证据和材料里有那点能证明是遗嘱赠予。 既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请问你能提供什么证据表明或从哪个法律条款里证明池医生的和黄老太的房产交易是遗嘱赠予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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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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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5 23:38:00 | By: 勇者(游客) ] |
林记者,再次感谢你回帖给我,如果你能与我们读者如此公平的对话,我们绝对会理性的. 现在,房产证是池医生的名字,家属要拿回房子,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件事,上了法庭,遗嘱赠与是否存在,是否真实自有定论.如同英国老太赠遗产给华裔夫妇一样,最后不是法律说了算吗. 现在我提出异议的就是,你林记者从一开始就把自己看做正义和法律的化身,"目前的证据遗嘱赠与不存在,即使那份所谓的遗嘱真实,它不符合法律要件",这是你说的,还说没定性.你不是法官,池医生为什么一定要向你出示什么新证据,为什么一定要向你坦白从宽.媒体和记者成了执法者,对一个人作道德上的审判,说句俗话就是把一个人搞臭谈何容易,这正是我和一些网友对你作为记者职业道德质疑的理由. 我不懂法律可以,你作为一个大报记者不熟悉法律就说不过去了,希望你能冷静地思考这一问题,谢谢.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 不会再回帖了.你还是不懂法,你连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都分不清(之前有个学法律的网友好象专门写了帖民刑之分). 你的立场不过是认为家属要拿回房子.如果是这么简单,事情早就结束了,池如今愿意把房子双手奉上,只要家属承认是送的不再追究.连法庭都不用上. 说实话,我写报道时可比我在这写博客理性客观多了,在这里还是情绪化了,不过写个报道式的博客也不好玩. 既然你承认你不懂法,也不愿意去学,那也就懒得再讨论了.谢谢你这么认真看报道和参与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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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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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5 21:53:00 | By: 小小(游客) ] |
我要说的正是“不能因为痛就不治,不能因为丑陋就不揭发。”我早说过,仅凭池响峰白拿了黄老太房子还要向她借钱交税这一事,我就不相信池响峰。我一直认为晚报对“神秘买房事件”的追踪报道是客观公正的。 再次真诚的道一声:林记者,感谢你,我们支持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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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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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5 17:53:00 | By: 在何方(游客) ] |
RE:勇者 傻孩子,你不也是一样~~~~~又犯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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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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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5 13:41:00 | By: 勇者(游客) ] |
记者同志,你要追求真相,维护社会公德,有很多事要追踪报道啊,比如珠江医院的医生被巡警一枪打死,到底案情进展如何?不是警方怎样说,你们就怎样写吗?为什么对医患房产纠纷死纠不放.说白了,骂医生无所谓,警察可得罪不起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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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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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5 12:11:00 | By: 勇者(游客) ] |
谢谢林记者对一个普通读者的回帖,我基本上每天都有发帖,可能是你的同事不满意我比较激动的言辞,不过我的评论能引起你的注意,我已非常开心了. 贵报和广大读者的心愿是了解真相,那真相无非是下述两种情况: 1.池医生骗取老人的签字,非法占有老人的房子,甚至谋财害命. 2.如GZRB所说,遗房赠医生,谁解老人心,老人的遗嘱真实,池医生接受房子虽然不合理,但合法. 应该不会有第三种情况吧.林记者你的连续追踪,特别是近期两个报道,任何一个有思维读者看了,应该都会明显引导他向第一种情况想吧. 但是至今除了所在医院对医生先停职再复职的决定外.尚无正式的官方消息公布,如省卫生厅等主管行政部门对池医生作出处理,或者派出所拘捕,法院受理判他有无诈骗,退还房子等.真相大白应该要等到那一天贵报才敢公布吧. 我很担心,如果真相是第二种情况,林记者和贵报将如何收科,池医生的精神损失你们如何补偿?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 看在这位勇者这次说话相对理性的情况下,因为回过你一次,回复你第二次.因为我希望大家都理性地看问题.作为抛砖引玉. 你也许真的是一名医生.但不懂法律. 你的分析比较片面. 我不知道真相如何,也不会去定性. 但目前的证据遗嘱赠与不存在,即使那份所谓的遗嘱真实,它既不符合法律要件(如果你请教法律人士你就会懂),上面也没有说赠与,更确切地说,上面也只说了买卖的事.除非池医生拿出一份更有效的遗嘱,那才会出现你说的所谓第二种情况,但是在池医生提交新证据的情况,所以你大可不必为晚报担心,如果情况因池医生拿出新证据而改变,那他自己得为之前的谎言负责. 有时候觉得这种网络辩论挺有趣,会让人知道原来这么多人对法律知识是如此匮乏. 特别是这位勇者.我一直以为你不辨是非,可很有趣的是,你居然说知道池医生收房子是不道德的. 看了你今天的分析,我不得不向你指出,你的逻辑方式不对,你的意思是"如果证明不了池医生触犯刑法,那房子就是送的",你认真想想,就会知道这逻辑不成立.证明房子是不是送的,和证明池医生有没有犯罪是两个命题. 如果你想清楚了,我会觉得很开心,证明报道还是有用,这个案例里有很多的法律知识\逻辑知识可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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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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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5 10:59:00 | By: 大米(游客) ] |
 以下引用再道(游客)在2008-1-15 10:24:00发表的评论: 以下引用小小(游客)在2008-1-14 21:44:00发表的评论: 真相大白之日,不但谭信民的心会痛,所有善良的人们的心都会痛。爱,本应是我们人类永恒的主题,但人世间又偏偏存在着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欺诈、贪婪等等丑陋的现象。 真相大白之日,受伤的不只是谭信民,还有所有善良的人们。但我们又不得不去面对这种痛,我们唯有承受了这痛,才能更好地走向新生。 说得好! 之所以这样,老天爷赋予了谭天生就跟黄姨一样“掘”的顽强性格!他就一定能够与丑陋的现象“抗争到底”!! 老天爷不就是让人在痛之后产生新生或“痛快”吗?! 但真正的“痛”只有谭自己内心才能感受的到!是外人不能够和他分享的!! 所以心理学家分析的好,外人的“痛痒”仅限于他们被“传染”的“浮躁”之外表,但它反过来又能“综合治理”于谭的“内心”之痛! “综合治理”当然包括“正反向”! 长痛不如短痛,不能因为痛就不治~不能因为丑陋就不揭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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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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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5 10:28:00 | By: 再道(游客) ] |
 以下引用在何方(游客)在2008-1-14 18:08:00发表的评论: “再道”有点……“九不搭八”~~~~~~~是气坏了~~~~另类哦~~~~ 真是知我“心”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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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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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5 10:24:00 | By: 再道(游客) ] |
 以下引用小小(游客)在2008-1-14 21:44:00发表的评论: 真相大白之日,不但谭信民的心会痛,所有善良的人们的心都会痛。爱,本应是我们人类永恒的主题,但人世间又偏偏存在着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欺诈、贪婪等等丑陋的现象。 真相大白之日,受伤的不只是谭信民,还有所有善良的人们。但我们又不得不去面对这种痛,我们唯有承受了这痛,才能更好地走向新生。 说得好! 之所以这样,老天爷赋予了谭天生就跟黄姨一样“掘”的顽强性格!他就一定能够与丑陋的现象“抗争到底”!! 老天爷不就是让人在痛之后产生新生或“痛快”吗?! 但真正的“痛”只有谭自己内心才能感受的到!是外人不能够和他分享的!! 所以心理学家分析的好,外人的“痛痒”仅限于他们被“传染”的“浮躁”之外表,但它反过来又能“综合治理”于谭的“内心”之痛! “综合治理”当然包括“正反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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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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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4 21:44:00 | By: 小小(游客) ] |
真相大白之日,不但谭信民的心会痛,所有善良的人们的心都会痛。爱,本应是我们人类永恒的主题,但人世间又偏偏存在着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欺诈、贪婪等等丑陋的现象。 真相大白之日,受伤的不只是谭信民,还有所有善良的人们。但我们又不得不去面对这种痛,我们唯有承受了这痛,才能更好地走向新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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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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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4 18:12:00 | By: 在何方(游客) ] |
Re:勇者 孩子乖~~~别抓狂~~~叔叔买冰糖葫芦给你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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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秘买房记侧想二:当医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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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4 18:08:00 | By: 在何方(游客) ] |
“再道”有点……“九不搭八”~~~~~~~是气坏了~~~~另类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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